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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执711号
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粤07民终7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3.02元。因被执行人未支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3.02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对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