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恢1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165号1栋3单元606房。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760628626Y。
法定代表人:刘世涛。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孙大鹏,男,汉族,1980年0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大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孙大鹏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00万元;二、被执行人***、孙大鹏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迟给付利息(以人民币7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七的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73320元,由被执行人***、孙大鹏负担;四、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62400元等。因***、孙大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孙大鹏有银行存款合计643598.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643598.3元,扣缴本案执行费80926.62元后余562671.6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查明被执行人孙大鹏名下有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路××花园××幢××单元××(产权证号:0×**)的房产,因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本院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2022年8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查明被执行人孙大鹏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B7××**的车辆,现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已被本案查封(2023年8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大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陈秉仍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