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3民初983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前进钢材市场内钢材区B座20号。
法定代表人:郑宗阁。
被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营业场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G323收费站旁(板栗园)上庙背村安置地B82首层商铺。
负责人:曾春泽。
被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165号1栋3单元606房。
法定代表人:刘世涛。
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秦晓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丹英
书 记 员 杜颖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