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36号
原告:珠海市圣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巫亚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彬,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昌小波,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71号十楼。
法定代表人:周汉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昭荣,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陈绍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昭荣,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平,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第三人:亚新科技(珠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童俊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杰,女,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三人:珠海市嘉润亚新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杰,女,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珠海市圣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李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了亚新科技(珠海)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嘉润亚新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珠海市圣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李剑平、第三人亚新科技(珠海)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嘉润亚新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圣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李剑平、第三人亚新科技(珠海)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嘉润亚新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圣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李剑平、第三人亚新科技(珠海)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嘉润亚新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4130元,由原告珠海市圣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聂斌华
审 判 员 李 莘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汤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