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8119号
原告: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盛兴三路南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0569996K。
法定代表人:黄南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聪,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诺德中心30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6359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聪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22500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每月1.5%为利率,从2019年4月3日起,计至2019年7月2日止);3.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0000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每月2%为利率,从2019年7月3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2日),并加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4.被告***对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请求共计572500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为谋求合作曾与被告接触,2019年4月被告以短期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考虑到被告用于正常经营,且被告使用期限不长,原告遂于2019年4月3日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1.5%每月的借款利率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利息为3%每月。被告***作为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借款500000元,不料被告收到借款后,不仅拒绝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并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望判如所诉。
二被告未答辩,庭审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出借人),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作为丙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为,乙方因经营资金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借款金额:50万元。二、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借款月利率为每月1.5%,利息按月计算,按月支付,每月利息为7500元。借款到期后,乙方应当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当月利息,合计为507500元。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据或汇款转账凭证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约定日期为准。……五、借款用途:乙方用于短期经营周转,不得用于法律禁止的行业。六、划款方式:由甲方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将50万元划转给乙方指定的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尾号9005账户。七、借款担保:丙方作为保证人为甲方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算。八、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乙方无论何种原因,若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归还借款,乙方应按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利息,并按借款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滞纳金。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同意以个人资产、公司资产抵偿。……同日,原告通过其交通银行尾号8706账户向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账50万元,摘要为借款。
庭审时,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曾经接洽合作,但没有形成最终的合作关系,借款后被告没有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及庭审陈述等为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予以偿还。
原告请求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算为22500元。原告请求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未超过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25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被告华影影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25元,保全费3383元,共计1290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予晴
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
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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