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541号之一
原告:珠海豪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5091(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0B0D07。
法定代表人:黄海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盛兴三路南三巷1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0569996K。
法定代表人:黄凯鹏。
原告珠海豪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珠海豪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以被申请人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豪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豪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6元,保全费529元,由原告珠海豪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斌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