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8589号
申请人:***,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盛兴三路南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0569996K。
法定代表人:黄凯鹏。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何丽。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312.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312.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51.56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邱靳文
书记员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