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保338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新兴钢管租赁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粮库内,注册号341701600232470。
经营者:***,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91493H。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新兴钢管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