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贵池区新兴钢管租赁中心、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财保140号
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区新兴钢管租赁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粮库内,注册号341701600232470。
经营者:黄林生,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91493H。
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区新兴钢管租赁中心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案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慈 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