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2989号
原告:***,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兆祥,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何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荣,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素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