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2008)遂民二初字第105号

原告江山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城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阳县顺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松阳县古市镇***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山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松阳县顺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松阳县顺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同意于2008年5月底前支付原告江山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188元,余款50000元于2008年7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自愿负担384元、被告负担766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叶  敏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