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2民初2332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UF1QN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9149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