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2民初2332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UF1QN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9149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江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