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永鸿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达齿条有限公司、成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403号
申请人:***达齿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岳王镇。
法定代表人:柳武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化成街8号长城小区一期二栋2单元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申请人***达齿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4796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1147967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齿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4796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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