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8638号之一
原告:***达齿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岳王镇。
法定代表人:柳武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东明,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健,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化成街8号长城小区一期二栋2单元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芝成,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达齿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达齿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齿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齿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齿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达齿条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烨
书记员 钟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