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阮某1等317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执恢153号之三
申申请执行人:罗某,女,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88××××××××,住四川省宜宾县李场镇中咀村解放组。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申请执行人:阮某1,男,汉族,2015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阮某1之母。
申请执行人:阮某2,女,汉族,2010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阮某2之母。
被执行人: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B2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储米。
被执行人: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横江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横江镇文明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再余。
被执行人: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东莞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伍建忠。
被执行人:杨储米,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熊班凤,女,汉族,1995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甯顺茂,男,汉族,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申请执行人罗某、***、***、阮某1、阮某2与被执行人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横江分公司、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杨储米、熊班凤、甯顺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某、***、***、阮某1、阮某2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终3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198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依照查询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案款。本案执行到位47570.51元,在(2018)川0124执189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A×××××号汽车予以查封,另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杨储米位于绵竹市安居房号2栋3单元4楼1号不动产予以查封,并进行了评估、拍卖,在评估、拍卖期间,案外人杨松华提出执行异议,现已进入执行异议之诉阶段,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终3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074409.4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一、对被执行人熊班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西支行(账号:62×××7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高新支行(账号:62×××64)、工行四川省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犀浦分理处(账号:44×××0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高新支行(账号:62×××29、62×××64)、交通银行贵阳观山湖支行(账号:62×××4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西支行(账号:62×××7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账号:10×××52)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杨储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春溢街支行(账号:62×××19、62×××25)、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分理处(账号:62×××19)、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账号:10×××72)、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分理处(账号:62×××01)、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南中路分理处(账号:88×××26)、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分行(账号:62×××63)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甯顺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南兴镇三星营业所(账号:62×××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账号:62×××7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南兴镇三星营业所(账号:60×××23)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
四、对被执行人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成都高笋塘支行(账号:51×××52)、工行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支行(账号:44×××62)、浦发成都蜀汉支行(账号:73×××44)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
五、对被执行人杨储米位于绵竹市安居房号2栋3单元4楼1号不动产(监证:002730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叁年(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
六、将被执行人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号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力文
审判员  周兴文
审判员  蒋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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