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桑园镇高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其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杨储米。
申请执行人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689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668996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秦 胜
审判员 邱贵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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