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201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10094605488。

法定代表人:余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系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283639。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六盘水市钟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01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6987.00元,执行费1655.00元。案号为(2020)黔0201执116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采取执行查控等措施,通过各种渠道与被执行人联系沟通,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按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涉案民工支付被拖欠的工资90567.00元,缴纳执行费1655.00元,向申请人提供相关履行依据,涉案民工认可支付完毕,申请人以该案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116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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