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201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10094605488。
法定代表人:余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系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283639。
法定代表人:杨储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钟人社监理字(2019)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钟人社监理字(2019)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支付其承建的2017年大湾镇“美丽乡村”升级改造工程拖欠工人工资。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在承建大湾镇“美丽乡村”升级改造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告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钟人社指令字﹝2019﹞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2019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钟人社监理告﹝2019﹞第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19年4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钟人社监理字﹝2019﹞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知之被执行人具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2019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的钟人社监理字﹝2019﹞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其行政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上也依法送达了监察指令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发放拖欠人工工资。申请人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钟人社监理字﹝2019﹞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支付拖欠人工工资116987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强制执行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孝昱
人民陪审员  肖艾群
人民陪审员  刘绍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雯
书记员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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