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信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天信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终1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信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4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
法定代表人:丁锡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富民路**增**,现住天津市河**。
上诉人天津天信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天信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欣
审判员阎涛
审判员何日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