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4民初12561号
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新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繁荣路以北水韵豪庭********房第**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与被告吉林省**电气工程有
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1.00元,由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