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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省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4民初12561号 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新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繁荣路以北水韵豪庭********房第**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与被告吉林省**电气工程有 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1.00元,由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