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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2561号 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新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玲,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繁荣路以北水韵豪庭********房第**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与被告吉林省**电气工程有 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1.00元,由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负担。 审判员 付  忠  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