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64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一是腾空厂房,该项内容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执行完毕;二是占用费,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187元缴纳部分执行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宝 晶 审 判 员 秦 志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牛 铎 霖 书 记 员 刘 智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