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7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只有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才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为被上诉人在已经确认不动产权利之后,要求上诉人返还不动产,且本案并不属于合同纠纷,故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指的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将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交口房产腾空并交付给被上诉人,故本案系涉案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