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03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720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6688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606688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