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2执37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桥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待条件允许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条件允许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宝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