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12584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江文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7年12月4日,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198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上海乐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印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烨。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上海乐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沈旺迪
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