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邓毅、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21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被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安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毅,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执行人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路****v>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山二路欧艺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5×××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