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495号之一
原告:****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67471302L。
法定代表人:贡红伟,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胡铨路安居小区B2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43136。
法定代表人:张英明,总经理。
原告****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少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凌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