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涵华钢管租赁中心、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财保146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涵华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赣江村河头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8U5LA2K。
经营者:余宇航,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00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胡铨路安居小区B2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43136。
法定代表人:张英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康平九,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
3。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涵华钢管租赁中心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平九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涵华钢管租赁中心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为PZPP2136012408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涵华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平九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涵华钢管租赁中心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