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4日生,住永丰县。
被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胡铨路安居小区B2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43136。
法定代表人张英明,该公司总经理。
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0)第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25万元;或者查封、拍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帅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