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138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正福,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胡铨路安居小区B2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43136。
法定代表人:张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安,公司安全科科长,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刘青泳承担。
审判员  刘辉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