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21民初727号
原告:广西方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高新四路*号和泰科技园综合楼***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2748731P。
法定代表人:庞学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胡铨路安居小区**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43136。
法定???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西方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方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30元,减半收取11215元,由原告广西方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