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7519号
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至2层2B0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振亚达安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一区4号楼2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振亚达安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有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