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亚达安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振亚达安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宾馆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0801号 原告:北京振亚达安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一区4号楼2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20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振亚达安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宾馆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经本院依法向原告北京振亚达安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北京振亚达安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振亚达安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宫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