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耐嘉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耐嘉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839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恒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耐嘉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甘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耐嘉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耐嘉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耐嘉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耐嘉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