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708号之三
原告:江苏长禾防腐保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24UUX93E(1/1),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826575U,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甘民。
原告江苏长禾防腐保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辽0211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北京中***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1,7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25银行存款371,75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中***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25银行存款371,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