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7068号 原告: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25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75289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华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艺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0年1月19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三、正常出勤情况:***正常出勤至2021年6月4日,当天工作中受伤,之后未再出勤。 四、辞退通知送达情况:2021年8月6日,艺华通公司向***送达《辞退通知》,内容为:“公司正式通知你:自2021年8月6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你不用来上班了,补偿条款诉讼解决。” 艺华通公司主张因***工作过程中违章操作,甲方公司要求替换原告,且艺华通公司无法安排***进行其他工作,***也无法提供其他劳动,故与***解除劳动关系。艺华通公司未就其公司的主张提交证据进行证明。***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艺华通公司无理由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撤销辞退通知。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艺华通公司虽主张因***存在过错,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进行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艺华通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故对艺华通公司要求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6日解除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撤销艺华通公司作出的辞退通知,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五、认定工伤情况:2021年8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具体为:电接触性损伤及烧伤18%浅Ⅱ°4%深Ⅱ°8%Ⅲ°5%IV°1%四肢、躯干、臀部,急性心肌损伤,左上肢神经损伤,急性肝功能损伤,低钙血症,低钾血症。 六、仲裁请求:***要求艺华通公司撤销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七、裁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7131号裁决书,裁决撤销艺华通公司作出的辞退通知,继续与***履行劳动合同。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艺华通公司要求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6日解除。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辞退通知,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与***履行劳动合同; 二、驳回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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