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60715号
原告:北京中建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中电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仕明(系公司员工),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北京市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院/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双(系公司员工),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中建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阮仕明、王海,被告的代理人徐美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390426.35元及相应迟延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5年12月22日与被告签订《***带机房建设合同》,合同金额7663433.02元,后期追加145093.9元,于2016年5月20日竣工,被告已付工程款7418100.57元。按照约定,被告预留合同金额的5%为质保金共计390426.35元质保期三年,现质保期已过,原告在2019年7月1日申请退还质保金,被告在2019年11月26日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2020年5月1日还钱上述款项,但至今未付,故此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方现在没有支付能力,同意按照原告诉讼请求出具判决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带安贞机房建设合同》,约定被告将***带安贞机房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金额7663433.02元。
2016年7月19日,双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7808526.92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有工程款390426.35元未付,被告承诺在2020年5月1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建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程款390426.3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6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