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宫泰钢网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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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2764号之一
原告:杭州宫泰钢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AXAKG5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长垅村长垅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峰,浙江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053XT,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杨九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锋,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诗语,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宫泰钢网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杭州宫泰钢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宫泰钢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宫泰钢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保全申请费1030元,合计2200元,由原告杭州宫泰钢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鲍硕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蔡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