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辰枫砂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446号 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05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辰枫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铜岭村烟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7145587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辰枫砂石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