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479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男,1973年5月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男,1957年10月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男,1957年6月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男,1963年5月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男,1976年4月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男,1975年11月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男,1968年2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男,1974年6月1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男,1970年5月2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十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蓝天社区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交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双水路12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交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浙江交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