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0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6号东1门。
法定代表人: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化正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0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重新审理并判决,诉讼费由燕化正邦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主张其自2010年8月1日入职于燕化正邦公司,在职期间一直从事电焊工,属于特殊工种,现***已年满55岁,因燕化正邦公司未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导致***无法提前五年退休;***认为因燕化正邦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其无法提前五年退休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燕化正邦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提起五年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属于劳动者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燕化正邦公司同意一审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燕化正邦公司给***办理退休手续;2.诉讼费由燕化正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本案中,***所诉系关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因涉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等相关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果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