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民初538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文波,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尚品商务楼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588726X3。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文波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文波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