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4503号
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W2JN142。
法定代表人:王英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坤,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05739XH。
法定代表人:孙喜顺,董事长。
被告: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588726X3。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董事长。
被告:廊坊市杰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E56CQ2T。
法定代表人:王杰祥,经理。
被告:杭州哲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HXM4B1A。
法定代表人:隋吉耀,经理。
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MT022E。
法定代表人:吴永杰,董事长。
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杰圣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哲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8日,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16日。该汇票经背书转让,其成为最终的被背书人和最终汇票持有人。汇票到期后,其多次催告付款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给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几经背书后,原告成为票据的最终持有人。涉案票据出票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股东为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股东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涉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票据案件,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晓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记员张瑾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瑾送达时间: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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