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536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卡娜,杭州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义国,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锟锟,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588726X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尚品商务楼623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宝,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罗义国、***、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立案前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罗义国、***、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立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向勇
书 记 员 汪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