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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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民终1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禾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画溪大道龙山公园西侧禾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澜,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尚品商务楼6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禾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峰置业)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现已审理终结。
禾峰置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大千建设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千建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一、禾峰置业在涉案工程质保期内,联系过大千建设,且有图片证据证明墙面有鼓包、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而非一审法院认定“其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联系过大千建设予以维修,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质保金予以暂扣这一事实。”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工程竣工后陆续发现存在工程缺陷,墙面不同程度的鼓包脱落等质量问题。2019年11月13日,在质保期内,桐乡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向禾峰置业发《联系函》,事由为围墙涂料起泡脱落问题,要求尽快维修处理。2019年12月25日,禾峰置业通过微信联系大千建设的负责人***,要求大千建设对起泡脱落的围墙进行维修。2021年3月9日,禾峰置业向大千建设发联系函,涉案工程虽经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多次维修,但是目前仍存在多处涂料起泡脱落现象,需要维修处理。二、2020年1月19日,《长兴禾峰**围墙涂料工程项目质量回访表》中,施工单位自查意见为“围墙涂料工程经自查,无褪色,部分缺陷已修复”,物业服务公司的意见为“长兴禾峰**项目围墙涂料基本正常”。仅仅为部分质量缺陷已修复,且禾峰置业作为建设单位,未在质量回访表中出具意见。《长兴禾峰**围墙涂料施工合同》第十七条关于工程缺陷保修17.1约定保修期满二年(从交房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涂料确保不变色、不发霉、不开裂、不脱落……17.4保修内因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的,维修部分的保修期顺延。《工程造价审定单》中说明事项第5条约定:“根据合同条款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金为86145元,本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保修金付款时应扣除,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或发出缺陷修复竣工证书后(取其较迟者)支付,不计利息”,因工程质量问题还待解决,禾峰置业至今未开具缺陷修复竣工证书,且因涉案工程需要维修范围较大、维修金额高,故禾峰公司认为,在大千建设继续履行工程缺陷修复责任,消除质量隐患后,禾峰置业再结清工程尾款并返还质保金。三、《建设工程管理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一直未维修好,禾峰置业暂不返还质保金,待大千建设继续履行工程缺陷修复责任、消除质量隐患后再返还,合法合理。
大千建设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禾峰置业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事实和理由:对于禾峰置业的第一项上诉理由不予认可,完全属于禾峰置业的单方陈述。双方一直没有确认过围墙墙面否存在鼓包脱落等质量问题。2021年3月9日的时候发函联系时,已经过了相应的质保期。针对第二项上诉理由,接受单位物业公司已经对其给出的意见是长兴和峰**项目围墙涂料基本正常,所以接收单位已经认可了涂料处于正常使用情况,并未体现出有任何的质量问题。所以大千建设施工的涂料工程并无质量问题。禾峰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货款和质量保修金,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大千建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禾峰置业装修款2079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共计21454.57元,合计229358.57元;2.确认大千建设对所承建的浙江禾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置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禾峰置业与大千建设于2017年签订《长兴禾峰**围墙涂料施工合同》一份,合同暂定总价为1176000元,综合单价为58.8元/㎡,最终结算按现场实际施工面积及合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5.1进场开始施工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20%;5.2腻子批完成或完成总工程量50%支付合同总价的20%;完成所有涂料的施工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验收完成后且结算审计完成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5.3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二年(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后如无质量问题或尚有余额的,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第十七条关于工程缺陷保修17.1约定保修期满二年(从交房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涂料确保不变色、不发霉、不开裂、不脱落……17.4保修内因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的,维修部分的保修期顺延。另查,大千建设于2018年11月10日确认工程造价审定单,确认审定工程款为1722904元,禾峰置业于2018年12月5日在该审定单中敲章确认。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18日竣工验收。截至该日,禾峰置业欠付工程款301759元。禾峰置业于2019年2月1日支付了8万元工程款,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于2020年6月9日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2020年1月19日接受单位禾峰**物业公司桐乡原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长兴禾峰**围墙涂料工程项目质量回访中确认长兴禾峰**围墙涂料工程两年质保期已于2019年11月24日到期,使用正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禾峰置业与大千建设签订的《长兴禾峰**围墙涂料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禾峰置业应当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121759元。关于大千建设要求禾峰置业退还质保金86140元的诉请,按照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日期2018年1月18日,质保期限已于2020年1月17日到期,禾峰置业应当归还质保金。关于大千建设要求禾峰置业分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应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以3017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31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2041.9元;以22175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5332.38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22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057.88元;以171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8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2712.6元;以121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2773.57元,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付款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共计16918.33元。86145元质保金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8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按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24.67元,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关于大千建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涉案工程应当自双方出具审定单次日开始计算优先受偿期限,现明显已过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期限,故对于该诉请,该院不予支持。对于禾峰置业抗辩称存在质量问题故才延期付款,且要求修复完毕后支付余款及质保金的意见,该院认为,首先,其提供的证据材料2021年3月9日禾峰置业向大千建设发送的联系函已在质保期满后,其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联系过大千建设予以维修,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质保金予以暂扣这一事实;其次,工程验收合格后的质量问题应通过质保途径解决,不能成为对抗工程款支付请求的事由。综上,对其答辩意见,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禾峰置业支付大千建设工程款12175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禾峰置业支付大千建设工程款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1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6918.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1年1月9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2175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二、禾峰置业归还大千建设质保金8614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8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624.67元,共计89769.6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1年1月19日起的逾期利息,以861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大千建设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80元,由浙江禾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禾峰置业提供2019年12月25日微信的聊天记录以及图片,用于证明我公司工程部的***与大千建设***为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沟通联系。大千建设质证认为,对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微信中双方沟通的围墙墙面基底粉刷层脱落连带着大千建设粉刷上去的涂料脱落,并不是涂料层产生质量问题,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本院审查认为,禾峰置业所提交的证据,虽具有真实性,但尚不能证明系大千建设施工的涂料粉刷工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大千建设施工完成的围墙涂料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分析认为,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合同约定5%的工程质量保修***修期满后应一次性支付。2020年1月19日涂料工程项目质量回访表中,接收单位桐乡园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出具意见,认为长兴禾峰**项目围墙涂料基本正常。该质量回访表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所出具,表明涂料工程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而禾峰置业主张其于2019年12月期间,曾通过微信方式向大千建设提出过质量问题,但围墙墙面起泡脱落的原因也不能证明系涂料施工不符要求所致,也可能系基础粉刷层空鼓脱落而连带造成涂料脱落。故不能仅凭拍摄部分围墙墙面照片,就认定涂料工程存在缺陷。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因涂料施工不当而造成围墙墙面脱落。禾峰置业要求扣除大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禾峰置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4420元,***置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