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4532195。
法定代表人朱伟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5民初13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被告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50000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93元、执行费3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其下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截至目前,已执行到执行款12937.17元,优先偿付诉讼费4893元、执行费365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394.17元。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4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曾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