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绍民一初字第43号
原告杭州现代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19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现代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现代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现代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现代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杭州现代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屠国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苗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