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现代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现代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2民初144号
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对原告杭州现代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1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六行中“25887元”补正为“252887元”。
审判员  周智
书记员  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