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北京龙盛佳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3554号
原告北京龙盛佳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盛佳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童雪霏
书记员  常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