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576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3年3月8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