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某某与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576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3年3月8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